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