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