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五条有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