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