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