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