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