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对起草过程中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请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听取各方面意见,协调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时,应当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

法规案起草人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确需调整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