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