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废止案、调整的内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废止案、法规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对废止或者修改法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