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造成天目山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破坏天目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