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天目山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或者限制在天目山保护区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