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平安建设源头治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平安建设源头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履行平安建设源头治理职责的,或者在平安建设源头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