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综治中心或者便民服务中心等窗口,受理群众提出的纠纷调处、矛盾化解、公共法律服务等各类诉求,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排查工作,组织发动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楼栋长、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乡贤等及时排查处理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常态化开展下访接访,全面掌握基层情况并加强研判,及时依法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