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批准与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三)违法批准进入武夷山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
(四)违法批准在武夷山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