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及经批准的勘界成果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限标志,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的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界限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