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排查巡查,协助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