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范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人,不得向违法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人应当对场所的使用进行查验,发现场所内有涉嫌违法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