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三节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六条有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所列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保存。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行使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