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政务服务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