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市场主体破产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市场主体破产过程中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企业注销、股权变更、融资支持、信用修复、风险监测预警等事项。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