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前期储备、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过程监督,为项目业主提供便利。大力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鼓励企业依法承诺、切实践诺,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