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上政务服务系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咨询、申报、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全程办理。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延时服务、帮办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