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运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