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促进眉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