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