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根据本市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并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调整立法规划的工作要求,督促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做好统筹、协调、筛选和调研、论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本部门的立法建议,并负责所联系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的研究、论证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