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