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森林公园出入口、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设置明显的游览导向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森林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