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风景资源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

(二)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达不到相应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且无法恢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