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进入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应当按照三清山管委会核定的线路行驶,并定点停靠;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三清山管委会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