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查,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