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以及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军事勤务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