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而被中止抚恤优待的人员,在刑满释放或者恢复政治权利后,由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原享受的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