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领取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同时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迁移手续。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负责当年的抚恤优待。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凭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等材料予以接收,自次年一月起予以抚恤优待。
跨省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