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死亡后,其配偶按照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