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