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百;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二百;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百;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