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