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检验,限期整改,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