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计量活动有关的支票、发票、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四)使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