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量计量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经营商品(包括提供服务,下同),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器具。现场计量交易时,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