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三条有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由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禁止擅自制作、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印、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