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治理方案的制订和防治技术的指导;

(二)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发布;

(三)组织对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安全性、适用性的评价;

(四)组织对农作物新品种安全性、抗病虫性评定;

(五)农药使用和农药残留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

(六)农业植物检疫;

(七)植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植物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气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