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结果和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预防和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