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