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封洲禁牧区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