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疗第二十四条有效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血吸虫病传播控制、阻断标准和消灭标准的血防区,应当定期进行监测,采取措施,巩固防治成果,防止出现新疫情。血防区和非血防区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并通过媒体等途径告知公众,增强防范意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