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疗第二十条有效人、家畜血防应当同步进行。血防区公民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并配合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家畜进行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