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疗第十六条有效药物杀灭钉螺工作采取专业灭螺与群众灭螺相结合方式进行。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七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