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疗第十二条有效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紧急应急处理措施控制疫情。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